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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侵监控摄像头,让监控秒变直播!隐私全泄
文章出处: 网责任编辑: 作者: 2019-10-28 17:31:00

 要就个案认真分析证据,结语:虽然两起案件都是安检仪上“捡包”但办案中不能一刀切。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白,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有罪人的受惩罚、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实现有效惩治犯罪和切实保证人权向统一。

火车成了大多数人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随着高速铁路的不时发展。春运、暑运期间客流量更是与日俱增。客流量增加的同时,铁路犯罪案件量也在继续上升。火车站安检仪上“捡包”行为如何定性?旅客遗忘在安检仪上的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下面请听检察官现身说法。

观看铁检微课堂。点击播放。

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检察微课堂是安检仪上“捡包”行为的定性。大家好。

火车成了大多数人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随着我国高速铁路的不时发展。春运”暑运”期间火车站的客流量更是剧增。随同着客流量的增加,铁路犯罪也持续增加,今天我就来看一下“捡”来的罪名。

首先让我一起看一个案例(盗窃罪)

这个案例中我首先要明确几个问题

旅客遗忘在安检仪上的物品是否可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呢?旅客依照铁路企业的规定,首先。将随身携带的财物放在安检仪上进行安全检查,对于在安检仪上的物品,安检员的管理、控制之下的虽然旅客由于疏忽将财物落在安检仪上,任何人不能拿走他人忘在家的东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旅客遗忘在安检仪上的物品可以成为盗窃罪的侵犯对象。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盗窃的故意,其次。即是否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犯罪嫌疑人在过完安检机后,发现在之前,安检仪传送带上有一个单肩背包在较长时间内无人领取,根据经验,判断可能是他人忘记的物品,但他清楚,如果他公开拿包的话,可能会遭到解情况的安检人员的阻止或是被包的主人发现,因此,四处观察,趁周围人员及安检人员不注意的时候,假装是包的主人,悄悄地把包拿走,然后快速离开现场,因此,犯罪嫌疑人具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数额达到较大的规范,以盗窃罪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处分。

安检仪上“捡包”就一定构成犯罪吗?接着来看下面的案例(不起诉)那么。

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与案例一不同的对于刚才的案件我以事实不清、证据缺乏。

从调取监控录像上看,一、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犯罪嫌疑人是打电话的同时,径直走到安检仪上拿走了包,并没有四处观望,遮挡等秘密的手段。

犯罪嫌疑人分辩称,二、犯罪嫌疑人拿包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办案中。其以为是婆婆的包才拿走的询问了婆婆之后才知道拿错了之后采取了有人来找就还给他没人来找就带走了做法。如果该辩解成立,则说明犯罪嫌疑人在拿包的时候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是拿完包,核实过其婆婆后知道是人的包后才产生了占有该包的想法,这样盗窃罪就不能成立。

犯罪嫌疑人在拿完包后确实与其公公婆婆有过对话,从监控录像中可以看出。画面中犯罪嫌疑人有用手指安检仪方向的动作。其公公、婆婆也有四处检查找人的动作。办案中我也是调取了其婆婆的证言、婆婆的相似的包等证据。

犯罪嫌疑人分辩其与公婆不住在一起,综合本案证据。火车站碰面的见面后就进了站,没有注意到拿了多少行李,都是什么样的侦查机关确实也调取了犯罪嫌疑人婆婆与所捡包大小差不多、颜色属同一色系的手提包,故犯罪嫌疑人的分辩有一定的事实基础。综和全案证据,认定犯罪的主观要件欠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